无证驾驶车辆,倒车时粗心大意酿出人命案。4月2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柯飞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8月13日9时30分许,在巩义市芝田镇喂庄村一住宅户云某家附近的路上,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柯飞驾驶东风牌货车,在未查明车后情况及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时,将赵某撞倒并碾轧致死,后驾车逃跑。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柯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柯飞的亲属与死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死者亲属经济损失1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柯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柯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柯飞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