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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人财物怕报案 拍摄裸照来威吓

  发布时间:2010-04-26 12:36:39


    抢了别人18元钱和读卡器,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竟采用拍摄裸照的方式威吓受害人。2010年4月2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利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柴保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秦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几被告人同时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尚利鹏、柴保国、秦峰伙同吕某(另案处理)在巩义市北山口镇一网吧门口,将吴某拉至附近的一个破窑洞内,几人对吴某(男性)拳打脚踢,并用皮带抽打吴某,随后几人又搜出吴某的钱包和读卡器,将读卡器和钱包内的18元现金抢走。劫财后,几人强迫吴某脱掉衣服,使用手机拍摄吴某的裸体照片,并威胁称如其报案或者不听话,就将其照片发到互联网上。经鉴定,吴某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被告人秦峰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利鹏、柴保国、秦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尚利鹏、柴保国、秦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尚利鹏、柴保国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过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峰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亲属已赔偿过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利鹏、柴保国、秦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因本案涉及未成年,均使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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