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文化 -> 法官随笔

《法官法》,再说爱你不容易

――《法官法》施行十周年有感

  发布时间:2005-07-20 17:41:17


    曾经让全国法官翘首以盼的《法官法》,从1995年7月1日施行到现在,不知不觉已经过去了十年。《法官法》实施十年,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对促进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可以总结出几十条、几百条好处和经验。我不怀疑《法官法》对法官队伍建设和法院建设、乃至国家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作用。我相信有关官方一定会作出详尽的总结。

  但是我也认为,《法官法》的贯彻情况,可能也是让该法律调整主体的法官很不满意的一部法律。今年3月22日,针对论坛上议论很多的法官流失问题,我曾在《网评天下》栏目上发过一个“《法官法》,要说爱你不容易”的帖子。在纪念《法官法》施行十周年的时候,回顾《法官法》的贯彻情况,我还是要说“《法官法》,要说爱你不容易”!

  “法官”究竟是职务还是职称?或者是政治符号?可能谁也说不清。但是《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称谓与现实的法院审判岗位人员没有挂钩,则是对《法官法》一个很大的讽刺。法院审判人员在任职时并未被任命为“法官”,而是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或者副庭长、庭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署名的不是“法官”,而是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法官”的称谓未见于法院的任何司法文件,“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没有任何踪影。《法官法》出台十年,不知道里面规定的“法官”在现实中干什么,这难道不是一个讽刺?

  十年前,人们没有听说法官流失的问题,但是在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后,法官流失的情况开始出现。在2001年《法官法》修改之后,法官流失的情况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加剧的趋势。《法官法》对法官如此没有吸引力,难道不应该检讨一下,究竟是《法官法》的规定本身有问题,还是《法官法》的贯彻有问题?

  应该说,《法官法》的贯彻还是抓得很紧的,特别是关于法官纪律部份,最高法院出台了很多配套的规定,并且经常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关于法官待遇的部份,就束之高阁了。在“《法官法》,要说爱你不容易”的帖子里,我列举了一些问题,现再次归纳如下:

  第一、法官工资制度,形同虚设。《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上述规定说明,法官的工资制度不能混同于其他党政机关的工资制度,应该有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独特的制度,并且对法官要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但是这一切在现实中,统统不见踪影。

  第二、法官津贴制度,画饼充饥。《法官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目前许多地方法院并没有这样的津贴的存在。而已经实行津贴的一些地方,是经济越发达津贴越多,经济越困难津贴越少。

  第三、法官履行职务保障制度,有如儿戏。《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且不说全国模范法官蒋庆以身殉职,且不说陕西合阳法官黄义芳在执行案件中被打断七根肋骨,且不说江西景德镇法官刘江无辜被检察院逮捕,且不说广东四会市法官莫兆军在履行审判职责中被起诉,就说法官应该“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吧,许多地方的法官连基本工资都难以为继,何谈福利待遇?就是法院内部,也有一些以内部竞争上岗、末位淘汰为名,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将一些现职法官免职。如此等等,法官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岂不是如同儿戏?

  第四、法官退休制度,在年轻化的口号下没了踪影。《法官法》第四十二长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法官是一个需要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职业。司法经验是高素质法官知识的组成部份。特别是观察判断当事人心理状态的经验,组织法庭审理的经验,审查判断证据和事实的经验,调解的经验,有针对性地说理的经验,都是课堂上难于获得的知识。这需要长期的实践和积累。但是,目前的法官退休制度仍然沿用党政机关的退休制度,一到60岁即退休。不少地方甚至以干部年轻化为理由,将一大批不满60岁、甚至不满50岁的法官退出法官序列。

  尽管现行的《法官法》在规定法官义务的同时,还是规定了法官权利的。但是《法官法》贯彻十年的结果,法官只有义务,没有了权利。现行的《法官法》,成了一部《法官义务法》,这却是许多法官所始料不及的。

  《法官法》,要说爱你,还真不容易。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282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