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法院在执行孙伦骄申请执行马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占营在2008年,将巩义法院查封的财产转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启动刑事程序,2010年5月7日,公安部门将马占营予以刑事拘留。
马占营系巩义市新中镇人,2007年5月16日,因其欠孙伦骄人民币5万元,巩义法院作出(2007)巩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占营偿还孙伦骄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2007年4月16日,根据孙伦骄的申请,巩义法院将马占营所有的“奇石”、“根雕”共64件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因马占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孙伦骄申请巩义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马占营既拒不到庭又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08年3月份将法院查封的大部分“奇石”、“根雕”转卖给了王某,转卖所得也未交到法院。2009年6月,巩义法院认为马占营在法院查封期间转卖法院查封的财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0年5月7日,公安部门将马占营予以刑事拘留。被刑拘后,通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并经法院执行人员的批评教育,马占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月12日,马占营的家人已将标的款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