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巩义法院刑事庭在巩义市第三初级中学开庭审理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这是巩义法院自实行巡回审判制度以来的第一例,省高院张立勇院长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被告人江某,男,重庆市城口县人,1975年4月26日生。2007年4月,被告人江某与买主联系后,将巩义市西村镇圣水煤矿打工的欧某七岁的儿子欧某某骗走。4月5日下午在欧某某上学的途中,被告人江某以哄骗手段将其带至洛阳市栾川县卖掉,得赃款人民币五千元。庭审查明江某犯罪事实确凿,遂当庭作出宣判,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一万元。
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在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后指出,此次活动开展得非常好,目前正值开展“妇女儿童保护月”活动,此次活动的开展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高广大妇女儿童保护与防范的意识,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