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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强二审裁判对一审法院的案例指导作用

  发布时间:2010-06-12 11:49:42


    审判实践中,判例指导制度虽然没有建立,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是二审判例已经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发挥拘束力,这对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基础。

    二审裁判对一审法院的影响表现如下:一是由于上下审级的关系,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二审裁判非常重视,时常加以效法。二是由于法院内部推行错案追究责任制,一审法院常将被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作为错案对待,并对承办法官加以惩处,同时将发还改判率作为对法官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二审裁判对一审法院体现出很强的拘束力。

    鉴于二审裁判对一审法院的案例指导作用,建议:一是二审法院应首先采纳遵循先例原则。先例一旦建立,法院在制度中受先例的拘束,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的思维模式和方法,使相同的案情能有相同的裁判结果,同时在遇有法律漏洞的情况下,可依据先例确立的规则作出裁判,而不会出现同样的案情具有不同的裁判情形。二是二审法院应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二审法院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对上诉案件进行筛选,挑选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案件作为案例,并由二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最后审定,以公报的形式公布,以此指导一审法院审判工作。三是一、二审法院之间应建立定期交流制度。一、二审法院定期就审判理念、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换意见,就典型案件、案情大致相同案件的处理交换意见等,从而为二审法院选定案例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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