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答应房子给女方,离婚后男方感觉吃亏想要房,二人离婚后又打起了房产官司。8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判决房产仍归女方所有。
尚静、尚华明系巩义市人。1988年,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1989年,生下一男孩,取名尚鹏。1991年,二人去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手续,成为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二人感情一直十分融洽。2005年,政府规划在尚华明所在的村进行拆迁安置,打算在那里建大学城,尚华明、尚静便趁此机会按照规定购得两套面积为126.0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自住,一套暂空闲,打算留给儿子日后结婚时用。
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努力下,生活越来越好了,但尚华明的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逐渐厌倦了现在的生活,渴望寻求新的生活方式。于是,矛盾日益增多,吵架打闹稀疏平常,生活变得痛苦不堪。尚华明觉得实在无法和尚静再这样生活下去,便提出离婚,并承诺儿子归他抚养,婚后的两套住房一套归儿子,一套归尚静所有。2009年7月29日,尚静、尚华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尚华明越想越觉得自己不该给尚静分套房子,这样实在太便宜她了。于是,他多次向尚静提出让她搬出去把房子还给他,并称尚静所住的房子不是他的,而是他妹妹的,自己无权将房子给她居住。尚静知道这是尚华明反悔了,因为她知道这是当时自己和丈夫一同买的房子,只是占用了尚华明妹妹的购房指标,这房子应属于共同财产,故她拒不搬家。2009年8月17日,尚华明强行将尚静赶出门并更换门锁,待尚静找他评理时,他又出手殴打,致使尚静受伤,后二人在他人的调解下暂时缓和了矛盾,但尚华明依然不许尚静住进离婚时分的房子中。无奈之下,尚静只好拿起法律武器,请求法院给予公平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尚静所住房屋系尚华明占用了其妹的购房指标,非其妹出资购买,该房屋应认定为尚静、尚华明的婚后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尚华明应遵守离婚时的协议,将房屋交还尚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