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使用期限的机动车本应报废,却“大方”地出借给朋友,不料借用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到底谁来为事故埋单?9月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车主张向前与实际驾驶人王培对这起案件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王培驾驶着张向前的超过使用年限的面包车沿巩义市货场路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冯宝军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拖车相撞,摩托车车主冯宝军被撞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巩义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系王培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冯宝军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且未带安全头盔造成。王培应负主要责任,冯宝军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培驾驶超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且未遵守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故此其对原告78922.22元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向前将超过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借给他人驾驶,存在过错,应对被告王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遂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判决被告王培承担事故损失的90%责任即71030.22元,车主张向前应对王某还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