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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便利赚得钵满盈 被判盗窃罪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0-09-07 12:42:30


    焦某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六次向自己所持卡中充值万元,东窗事发后追悔莫及。9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焦某最终以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五千元。

    焦某,巩义市西村镇人,曾任巩义市青龙温泉大酒店游泳馆经理。2010年4月6日下午,焦某巡查时发现收银台的服务员擅自离岗,便想着走进收银台等着服务员回来并对他进行批评。当焦某走进收银台看到电脑屏幕时,他发现服务员离开时并未退出登录界面,此时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操作。焦某看到这些后心生歹意,他想到:虽然自己是游泳馆的经理,但连张VIP卡也没有,他便想趁此机会给自己办一张卡。于是,焦某自己操作给自己办了张酒店的5折贵宾卡,并未付账给卡充值500元,此时他早已将批评的事忘到脑后了,满心欢喜地离开了。

    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4月6日至21日期间,焦某利用工作的便利条件,趁收银台无人之机,在未付帐的情况下,利用收银员帐号,又先后五次为自己所持的VIP卡充值万元,并在案发前持卡在酒店消费两千多元。4月22日晚,酒店财务部经理经电脑核实酒店财务状况时发现了此事,向收银员询问时均称不知情,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焦某犯职务侵占罪,本院认为焦某虽时任酒店游泳馆经理,但并不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权利,也没用指使其下属去实施侵占单位财物,他只是利用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故其行为不构成职位侵占罪,于是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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