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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下课玩闹摔骨折 法院公正判罚责任二八分

  发布时间:2010-09-16 11:22:00


    17岁高中生课间玩闹翻窗摔骨折,家长认为校方有责应赔偿,双方产生纠纷诉至庭。9月16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处校方承担事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即赔偿受害方八千七百二十四元。

    白强亮(化名),17岁,巩义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2010年1月30日上午第二节课后,白强亮趁着大课间来到教室外面透透气。虽然白强亮和他的同学们都已经是高中生了,但仍然未脱去孩童的稚气,几个人你推我搡地在狭窄的走廊里玩闹了起来。白强亮被身后的同学追急了,便想着跑到窗户外的阳台上去躲躲。由于学校二楼的窗户并未安装防护栏,白强亮认为翻过窗户跳到阳台上是件很容易的事,他觉得根本不会对自己造成什么伤害。然而,此时悲剧发生了:白强亮推开窗户往阳台上跳时,不慎掉下了一楼,当时就躺在地上无法动弹,难忍的疼痛使得这个17岁的小伙子大叫起来。老师闻声赶到后看到白强亮受伤了,便立刻通知其家人,并迅速将其送至站街镇卫生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又转至巩义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双腓骨下段骨折,右距骨骨折,右前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下胫腓分离。

    事后,白强亮的母亲认为孩子虽然有过错,但是学校的教学实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校方管理不善是造成孩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故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白强亮的母亲去学校协商此事时,校方认为白强亮摔伤是因其课间玩闹的自身原因所致,且学校的教学设施是按照教委的标准设计的,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也尽职尽责,完全履行了管理义务,故严词拒绝了白强亮母亲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审理,本院认为白强亮的行为明显违反学校规定,且其已年满17周岁,综合考虑其年龄、智力状况,白强亮完全可以预见行为的危险后果,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校方对学生在校的行为付监管责任,对于白强亮的一系列行为并未及时制止,造成白强亮摔伤的严重后果,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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