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5日,我院受理一起顾客要求商家兑付抽奖奖品的案件。
原告杨某诉称:2005年7月10日晚上,被告巩义市利客隆量贩在其门前举行“一周年店庆”购物抽奖活动,一等奖奖品为2匹空调一台。原告杨某和丈夫王某在该店购物后,按要求在购物票上预留了丈夫王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手机的用户名为杨某),并参与抽奖活动,竟喜从天降的获得了一等奖。中奖后,该量贩工作人员说三天后拿身份证就可以领取奖品。
三天之后,杨某拿着丈夫的身份证去量贩兑奖,该量贩以名字与电话号码的用户名字不一致为由而拒绝兑奖。原告杨某又拿户口本证明他们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量贩仍不予认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某遂将巩义市利客隆量贩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兑付奖品的义务,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