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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只因恋爱期间债务未清偿

  发布时间:2010-10-18 10:26:01


    恋爱期间“痴情女”挪用公款十余万借男友发展事业,分手后“薄情男”辩称债务已清拒偿还,无奈昔日恋人今日“对簿公堂”。10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偿还所欠原告王某的十六万元。

    2005年10月,王某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一见钟情,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孙某是个很有想法的年轻人,一心想自己开公司、当老板。孙某很快发现了商机,便和女友说起此事,王某表示出极大的热情,并承诺启动资金她可以帮忙想办法,在公司“拆解”点。从2006年到2007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共借给孙某二十余万元,其中大部分为王某所在公司“公款”。

    2008年3月,王某所在公司发现王某挪用公款此事,欲追究王某责任。王某知道后顿时慌了神,此时的孙某还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这些钱可怎么补上呢?无奈,王某向自己的父亲说明了此事,其父随即找到孙某的母亲商量如果解决此事,后双方在未经王某与孙某认可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先拿14万解决问题。孙某的母亲当即付给王某父亲10万元,并称月底再付4万元,但最终未兑现承诺。

    2009年,王某与孙某之间产生矛盾且已激化,二人遂分手。分手后,王某要求孙某偿还剩余的欠款16万元,孙某拒绝了,称其母已付给王某父亲14.5万元,双方往来手续已结清,现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无奈之下,将昔日恋人诉至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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