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岳云、李稳二人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两千元。
岳云、李稳均系巩义市人,二人是在购买毒品时相识的,随意的交谈使二人一见如故,从此成为一对“毒友”。二人都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加之吸食毒品需要耗费很多钱,所以二人经常结伙去行窃。2010年5月24日,岳云、李稳又一次因无钱购买毒品,准备伺机作案,他们在巩义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后在巩义市恒基商贸城超凡服装店附近注意到被害人李某与其爱人黄某,岳云看着二人的穿着与打扮,觉得这定是一块“肥肉”,得手后够他们挥霍一阵的。于是,岳云尾随二人进入服装店,李稳在门外望风,岳云趁被害人李某在试衣间试衣服时,将李某提包盗走,内有现金4200余元及其它物品。当李某和爱人黄某发现提包丢失后立即报了案。警察赶到后,黄某经旁人提醒得知作案人是岳云后,便立即和警察立刻赶出去追,在巩义孝南碱厂附近追上被告人岳云、李稳,被告人岳云、李稳退还所剩现金3900元及其他物品。
经审理,本院认为岳云、李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