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雇主承揽人为房主批墙,不幸施工中坠落摔伤,究竟谁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10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翟某一万七千八百元。
原告翟某与被告杨某、牛某均系巩义市涉村镇居民。2010年3月5日,翟某受雇于杨某去给牛某家批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致使其面颊与口腔摔伤,杨某的爱人随即便将翟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340元的医药费,牛某得知情况后也支付了200元医药费。后翟某又多次去医院治疗,并在巩义市中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用2020元。经司法鉴定翟某已构成十级伤残。年近四十的翟某家庭负担很重,上有年过花甲的父母,下有未满16岁的孩子,妻子已病故多年,一家人都靠翟某生活。翟某认为自己是在施工过程中受的伤,杨某与牛某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他多次与二人协商,要求二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但二人不予理睬。此事在涉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因分歧较大,未果,引起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翟某受雇于杨某,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翟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对此造成的损失,杨某应予赔偿。杨某系承揽牛某的批墙工程,翟某与牛某没有直接关系,对翟某的损失,牛某没有赔偿责任。同时,翟某作为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从事并不危险的批墙工作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梯子上跌落摔伤,其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