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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被超车不服 打人敲诈为解气

  发布时间:2010-10-28 10:57:35


    夜里酒后驾车被超车不服,六男子下车殴打司机还敲诈钱财解气,最终纷纷获刑罚。10月28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六被告分获不同刑罚。

    201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朋、康真、张华、康峰、康粮酒后乘坐被告人王洋驾驶豫A04Q68号五菱之光轿车,在途经310国道巩义市北官庄路口附近时,被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豫C78000号货车超车,六人顿觉心中不快,遂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对刘某进行殴打。后李朋驾驶A04Q68号轿车在货车前行驶,王洋以没有乘坐过货车为由,搭乘刘某驾驶的大货车,到庙沟路段时王洋下车。李朋、康真从豫A04Q68号轿车下车,来到刘某驾驶的货车处,将刘某拉下货车,以让刘某拿钱买烟为由,索要500元钱,并不顾刘某的哀求,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刘某被迫交出现金200元,李朋、康真各分得100元。被害人刘某在六人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5月25日,王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他又协助公安人员将李朋等人抓获。6月4日,康粮到巩义市公安局紫荆路派出所投案; 6月9日,张华到巩义市公安局紫荆路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李朋、康真、张华、康峰、康粮、王洋六人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

    经审理后本院认为,六被告结伙随意拦截、殴打他人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念及李朋、康真、康峰、康粮、王洋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均有自首、协助抓获同案犯等立功表现,对五人实行五个月到一年的有期徒刑,并施以缓刑。张华因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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