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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朋友”不可交 见财起义偷手机

  发布时间:2005-07-27 15:21:02


    在好朋友手机店内帮忙入库,见财起义竟偷手机。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毕业于某政法学校的曹某,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巩义某手机量贩的老板王某,其在家闲着没事干,整天到王某的手机店内玩耍,和王某成了好朋友。2005年6月2日,曹某看中了一部手机,手机量贩下午6 时许下班时,曹某主动帮忙把手机入库房,乘人不备之即,将一部价值3400元的三星E808型手机藏匿于柜台下。当晚又和王某返回住宿看店,曹某于当晚悄悄将手机带走,后以1220元的低价卖掉。第二天,王某上班营业时发现手机丢失遂即报案,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手机也追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亦追还失主,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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