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之后,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以贯彻现代司法理念为核心的改革步伐,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纵深发展。伴随着我院审判文化的逐步推进,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每个干警的自觉行动。审理和判决管辖的各类案件,搞好审判模式的改革,是法官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履行其神圣职责的突出体现。我就第四中心法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践行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有关问题略谈粗浅认识。
一、法官助理审理模式的实践
2003年,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我们第四中心法庭在传统的审判员、书记员的审判模式中增设了法官助理角色,从而实践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模式。具体的操作方式是:案件分配给一个审判单元之后,由书记员负责登记,然后将案件材料交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在书记员的协助下送达各种诉讼文书,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等,引导当事人举证,受理当事人协助查证的申请,受理当事人的勘验、鉴定申请,根据法官的决定协查相关证据,告知当事人不查证的理由,进行现场勘验,办理委托鉴定事宜,征询当事人请求庭前调解或提前开庭的意见。简易案件,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没有达成协议的由法官助理通知开庭,庭前调解,交换证据、质证、询问当事人。开庭审判由书记员负责记录。主审法官主持庭审、拟写裁判文书。简易案件或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助理可以根据法官的意见拟写裁判文书,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庭后文书的送达,换开诉讼费发票,报结案件,卷宗整理由书记员负责完成。书记员将整理好的卷宗交内勤,由内勤负责卷宗归档。每个审判单元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额配置,则根据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结合庭内审判资源的现实状况,实施“一 二 二”模式,即一名主审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组成;或“一 一 一”模式,即一名主审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
二、法官助理审判模式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必然产物
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主体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树立以公正、中立、独立透明、平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完成历史使命的首要任务。而人民法院目前普遍存在的审判资源奇缺与繁重审判任务矛盾十分突出的现象又是完成这一首要任务的最大羁绊。我们第四中心法庭,经2003年初院机构改革调整后的20名干警中,具有审判资格的只有7名,包括正副庭长和退居二线的老庭长4名,审判员2名,助理审判员1名,书记员13名。辖北山口、康店、孝义三个镇及新华街道办事处,年受理案件700多起,占全市民事案件收案数的四分之一,(人员占全院民事线人员总数的五分之一)加上这些案件的执行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用现代司法理念的高标准要求,如何在审判资源奇缺的情况下,去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最佳的途径也是唯一的途径就是改革。当审判文化在我院全面推行,当现代司法理念逐步深入全院干警心灵之际,法官助理的审判模式在我第四中心法庭应运而生。经过一年的尝试,效果明显。2004年在全院推广开来,并得到上级法院的赞同,被郑州中院誉为“巩义模式”。2003年,我庭一个审判单元年结案最多的超过300起;2004年,一个审判单元一季度结案100多起;新任法官的“一 一 一”独任模式,一季度结案在60起以上,且无差错案件出现。
三、法官助理审判模式强化了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中,中立、独立、透明、平等是前提,公正是目的。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就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按照《法官法》对法官提出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要求,扎实开展审判工作。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设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标志,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意义上讲,现代司法理念导致了法官助理审判模式的产生,法官助理审判模式又强化了现代司法理念。诸如:法官助理审判模式中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审判资源配置合理,审判组织相对固定,整个审判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审判管理更趋条理化、规范化;开庭前法官不与当事人接触,证据材料在开庭审判时呈现在法官面前,使法官更要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也符合法理学家对法官“孤独的公正”要求;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将大量繁琐的工作包揽,使法官把主要的精力投放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的结论上,宝贵的审判资源得以最合理、高效的利用;法官当庭认证证据,这使得法官不得不加强业务学习,以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助理上对法官,下对书记员,对外又面临当事人,这些客观情况对法官助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迫使其非提高素质不可。书记员职责范围的扩大,工作量的增加,要求其必须具备更广阔的知识才能。整个审判组织充满学术气息,使审判文化深入人心,循序渐进,良性循环;“阳光”下的操作,使审判过程透明度增加,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一改旧模式法官打疲劳战,“暗箱操作”,“迟到的正义”的现象,同时也促进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以更好的体现,更加适应当今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公民对现代司法水平的要求。
四、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助理审判模式进一步健全完善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完善和提高,给法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而处于刚刚起步的法官助理审判模式,无疑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加以健全完善的地方。诸如有关法律规定滞后的制订问题,包括法官助理的概念规范,裁判权以及其他权力的规范化等;书记员担任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质证及调解的合法性的问题;法官体制由现有的静态向动态转化,即书记员经过足够合理时间的实践,具备一定条件,可以晋升为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的要求可晋升为法官,以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完备。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官助理审判模式将会不断完善,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将会以空前的速度推进,职业法官指日可待。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