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六旬老人接孙子路过高楼遇不测,二被告相互推诿不担责,老人之子悲愤之下诉至法院。12月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高空建筑物脱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二被告依法被判连带赔偿十三万元。
祸从天降 水泥板坠落砸死六旬老人
2009年7月8日下午六时左右,天空乌云密布,狂风大作,原告王亮、王鹏之母王某到巩义市园丁街幼儿园接小孙子回家,她想着马上要下雨了,便拽着正吵着要买东西的小孙子紧走了几步。当王某和孙子途经巩义市园丁街西口协作办家属楼时,被告王强中晾台外侧西面的花池全部脱落,该脱落的花池将五楼被告魏庆明晾台西面的花池砸坏,也有部分水泥块脱落,这些脱落的水泥块等杂物正巧砸中王党的头部,王某当即昏迷,伤口出血不止。王强中和魏庆明听见楼下很吵闹,便探头出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当他们看到自己的花池脱落后意识到砸到人了,便赶忙下楼将王某送至巩义市中医院抢救,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8日19时30分死亡。
二被告辩称此为“天灾”非“人祸” 法院判二人连带赔偿十三万
被告王强中称:2009年7月8日下午五时到六时,巩义市市区出现强雷暴天气,建筑物脱落系受自然界强大外力作用的结果,属不可抗力;建筑物脱落部分位于墙外,不在他的住宅面积之内,其所有权、管理权不归其所有;且王强中称对建筑物脱落部分,他没有进行改造,也没有在上面放置杂物,没有任何过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魏庆明也认为此事为“天灾”并非“人祸”,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王强中、魏庆明分别系巩义市协作办家属楼六楼西户和五楼西户房产的管理人。二被告晾台外侧的槽型花池虽然不在二被告住宅面积之内,但从设计的目的及用途来看,其作用是填土种花。从花池的位置来看,位于晾台外侧,是住户晾台的一部分。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被告对各自的花池有管理义务。二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对各自的花池尽到了安全保护等管理义务,对各自花池的脱落没有过错,应推定二被告对各自花池的脱落有过错,对导致王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处二被告连带赔偿十三万元。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