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巩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赵红、李峰多次从大峪沟矿务局装煤的火车上往下卸煤,最终二人以盗窃罪,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赵红,李峰是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胡家沟村村民,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人介绍成婚。婚后家庭生活困难,贫苦不堪。当他们看到其他村民偷煤得到好处后,二人也想借这个途径使生活得到改善。于是从2010年夏天开始,二被告人预谋后,夫妻“齐上阵”,到巩义市大峪沟矿务局铁路上,从矿务局装煤的火车上往下偷卸煤,然后运回自己的家中。尝到偷煤的“甜头”后,二人便接二连三地进行。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红在把偷回家的煤准备往外运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所盗的煤末共计4.22吨,价值22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红、李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依靠这种手段来“致富”,触及国家的法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