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繁简分流制度,是指将民事案件区分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两类,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由初任法官审理,而复杂民事案件应由学者型、专家型的资深法官审理,从而达到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分案审理制度。繁简分流制度目前正在许多基层法院试行,并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实践证明,繁简分流制度的正确运用,必将大大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必将推动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革。那么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制度在我院如何运用呢?笔者仅对此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读者商讨。
一、繁简分流制度非常适合我院的院情,它的推行必将提高我院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目前我院审判员仅有一百名左右,扣除从事行政管理的审判员以及50岁以上的老审判员,真正在第一线工作的审判员中仅有60余名。这60余名审判员中,业务水平也层次不齐,高水淮的学者型、专家型法官更是屈指可数。同时这些法官也不能充分施展他们的才干,资深法官在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初任法官有时审理比较复杂的案件,因业务水平不能胜任而往往使案件久拖不决,或使裁判有误,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得不到合理的配置。而我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达3000多起,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在不断地增多,有限的审判资源和日益增多的民商事案件的矛盾日益突出。因短期内不可能对法官进行较多的培训,不能在短期内大幅度的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所以实行繁简分流制度就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我院所受理的3000多起民商事案件中,复杂案件仅占15%。即仅有400多起,如何将这400多起相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从整个案件中分流出来,交给学者型、专家型法官审理,是繁简分流制度的关键。如果能将我院民商事案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挑选出来,交给我院的资深法官审理,其余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交由初任法官、一般法官审理,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那么我院的审判工作将上更高更新的台阶。
二、推行繁简分流制度,加快我院法官的职业化进程,从整体上提高我院法官的业务素质
繁简分流制度在将民商事案件区分为简单的和复杂的两类的同时,也把法官分为普通型的法官和精英型的法官两类,和普通型法官相比,精英型法官的较高的政治荣誉和较高的物质待遇将从根本上调动法官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在我院形成一种明争暗斗、争当优秀法官的竟争局面,这样就从整体上提高了我院法官的业务素质。
三、正确地区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并把复杂的案件从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挑选出来,是实行繁简分流制度的关键所在。
民事案件依据其复杂程度,可分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和复杂的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判断一个案件究竟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还是复杂的民事案件,有二个标准,第一个是主观标准,即在立案时通过审查原告起诉内容和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便产生对案件繁简的感性认识,依据感性认识区分案件的繁简程序,但这种认识有时会产生偏差,有些案件看似简单,但在处理过程中甚为复杂,有些案件看似复杂,但在处理过程中非常容易。第二个标准是实践标准。即在办案过程中查明区分一个案件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通过原告起诉,被告答辩,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初步审查,即可产生该案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往往是比较科学化、比较准确的。经过第二个标准的筛选 ,可将复杂的案件分流出来。
四、扩大适用简易程序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诉讼
民事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具有简单快捷和方便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正是为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而产生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将民事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把复杂的分流出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余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样从开始就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开僻人民群众诉讼的绿色通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适用该解释审理我院每年所受理的80%以上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将会更加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
五、繁简分流制度在我院实行的二种可行方案。
(一)目前我院设立了九个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即七个中心法庭和民一、民二两个专业庭。在推行繁简分流制度时,可保持这九个机构不变,仅将审判人员变动,即将七个中心法庭中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经考核选拨,调至民一、民二庭,而将民一、民二庭中初任法官调至各人民法庭。立案庭在分案时可将简单的民事案件全部分至人民法庭,而将疑难、复杂案件全部分至民一、民二庭审理。各中心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且运用简易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应将这些案件移交立案庭转至民一、民二庭审理。
(二)保持现有的七个中心法庭和民一、民二九个内设机构不变,同时庭内人员也不变动,仅在每个法庭设置一个合议庭,专职审理疑难复杂的案件,其它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可由其它审判员独任审理,如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且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不能审结者,应转交合议庭审理。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