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银行保安竟用“调包计”换取储户银行卡,盗取存款受到了惩罚。7月2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单处罚金2000元。
2005年3月的一天,巩义市邮政局储蓄所的保安贺某在值班时,利用帮助储户常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之机,将不久前拾得的一张银行卡与常某的银行卡暗中调换,并记取密码。致使常某以为是自己记错了密码而取不出钱,便拿着已被调换的银行卡离去。当天晚上10时许,贺某用常某的银行卡通过自动取款机盗取常某存款400元。4月6日上午,贺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取储户张某的存款10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赔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暗中调换银行卡而自动取款机中窃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全部退赃,应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