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白飞初中毕业后就停止了学业,同时他也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当一位名为白涛(在逃)的朋友无意中将自己和他人上次盗窃藏匿赃物的地点透露后,白飞就打起了偷赃的主意。不久,白飞说服另一位朋友姜东辉(已判刑)去把这些赃物再偷出来卖掉,两人一致认为东西不是自己先偷的,失主即使报案也和自己无关。2006年10月的一天晚上,白飞伙同姜东辉一起翻墙进入巩义市有色金属精造厂,很快就找到白银和另一人曾盗窃的物品,由于数量较大,二人将价值2040元的20块模具芯和一台价值130元的报废电机盗走。11月23日夜里,白飞再次进入巩义市有色金属精造厂内,将剩余赃物,价值2244元的22块模具芯全部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00余元。
裁判:
法院理审后认为,被告人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白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分析:判断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唯一的标准是犯罪构成,别无其他依据。只要一个行为符合了某罪的犯罪构成,就构成了犯罪。判断白飞的行为构成不够成盗窃罪,就看白飞的行为符合不符合盗窃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1、白飞的行为侵犯了公私的财产权。盗窃罪所谓侵犯公私的财产所有权指盗窃的财物,可以是公物,也可以是私物。只要这些财物不是行为人所有,财物归别人所有或在别人的控制之下,行为人以秘密的方式把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使财物脱离了财产原所有人或原控制人的掌控,就侵犯了公私的财产所有权,而不论原财物的所有人和控制人占有和控制这些财产的渠道是否合法。结合本案,虽然白飞偷盗的是盗窃物,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白飞明知这些财物是偷来的,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把这些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企图据为己有。白飞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小偷白涛的财产所有权,但侵犯了失主的财产所有权,财物无论流失到哪里,物的主人都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白涛偷盗了失主的财物,侵犯了失主的财产所有权,白涛对财物的控制是非法持有,并不具有该财物的所有权。白飞的行为侵犯了财物原主人的所有权,所以白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2、白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白飞明知这些财物是偷来的,不是自己的财物,两次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地窃取他人所有地模具芯并加以变卖,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白飞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白飞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情形,白飞完全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白飞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白飞明知这些财物不是自己所有,而采取秘密的手段进行窃取,得手后把赃物变卖,这些行为足以说明白飞是想占有这些财物,白飞具有非法占有这些财物的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