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我院受理一起为骗取车辆保险作伪证案。
被告人范治民,男,1976年9月1 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陕县原店镇五七三处院。2005年4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被逮捕,现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18日凌晨,河南省陕县张湾乡西关村村民杨志远驾驶M23357号大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618KM+300M处时,与正在行驶中的巩义市芝田镇后泉沟村曹跃锋驾驶的豫CA0224号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M23357号大货车乘车人何忠义死亡、杨志远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杨志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治民作为现场的目击证人,为了骗取车辆保险,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故意作虚假证明,称肇事车辆是自己驾驶的,从而使肇事司机杨志远逃避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治民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李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