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帮朋友女儿安排工作,以买对方货为条件要求帮忙,结果货品质量不合格,工作也没安排好,自己还要照付六万多货款。1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起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家住巩义市的被告付某辩称,2008年初,付某的朋友赵某找到他,希望他能找人帮自己的女儿安排个工作。因付某与赵某是多年的好友,且付某平日里也乐于帮人办事,便随口答应了下来。2008年4月,付某在与原告路某商讨买货之事时,随口说起了找工作的事,当时路某便说自己可以帮忙把付某朋友的女儿安排进某集团公司,但前提就是付某得买自己的货。付某当时觉得自己反正要进货,而路某这又有货,而且还可以帮忙把朋友女儿工作的事落实了,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便答应了路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随后,付某分别于2008年4月11日,2009年9月25日,2009年11月29日先后三次在路某处拉货,共欠货款77294元。2009年12月26日,付某还款10000元,下欠67294元。当法官问起付某为何不还货款时,付某称路某当时为了让自己买货随口编出了自己可以帮忙安排工作,可事实上并未办成此事,且路某提供的货物质量均不合格,自己卖出去的货都被人退了回来,剩余的货物卖不出去现还存放于仓库中,因此自己不应偿还货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此前交易时的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不予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提供货物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7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