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解雇人,法律程序维权益

发布时间:2011-01-24 11:33:48


   案情:刘保兴是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与很多农民兄弟一样,常年在外务工。又是一年春来到,正是找工作的好时候,2009年2月16日,刘保兴揣着梦想来到巩义市人才市场,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份合意的工作。还真是运气好,刘保兴刚来第一天就被巩义市某国家机关聘用为修理工,工资每月15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可把刘保兴乐坏了,做梦都没有想到自己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从此,刘保兴也成了工薪一族,乡亲们很是羡慕。时间过的很快,转眼间2010年新春的脚步已经走来,可对刘保兴而言,不幸的事却发生了。2010年3月9日,刘保兴被该机关工作人员告知已经被解雇了,理由是该机关又聘用了新的修理工。刘保兴非常恼火,心想我在这儿干的好好的,无缘无故就被解雇了,非常想讨个说法,但想到对方是国家机关,有权有势,又开始打退堂鼓了。

   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本案中,该用人单位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其与刘保兴建立的仍然是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刘保兴虽然未与该国家机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已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因该国家机关未与刘保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已经年满一年,法律推定二者之间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却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刘保兴虽然与该国家机关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刘保兴应当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刘保兴除可以要求该国家机关立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可以要求该国家机关支付从刘保兴被聘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两倍的工资。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07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