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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诉讼引导 实现和解息诉

——我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推行特别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5-08-02 15:55:09


    今年以来,我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增。为了正确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促使当事人息诉,自6月份起,我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推行特别告知制度,在案件受理后,向当事人发放特别告知书。

    特别告知主要内容有:受害人伤情未治愈的,如果致害人自愿一次性赔偿相关费用的,双方可以和解或由法院调解;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判决的医疗费截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发生的数额;之后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受害人伤情治愈且不需配置或更换残疾用具的情形,当事人不能和解的,依法判决。针对事故发生后多数受害人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扣押肇事车辆情形,提示致害人提供相当于诉讼请求数额、受理费、保全费总和的现金担保,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恢复车辆正常营运,以降低因扣押车辆带来的损失。

    通过以上提示,引导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将事故带给社会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特别告知明确了受害人伤情没有治愈时,赔偿数额确定的法律依据和后期治疗费用的救济途径,避免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对判决确定数额产生误解或忽视后期赔偿权利的行使,形成诉讼风险。既保障受害人的赔偿得到落实,又降低了致害人的损失,社会效果良好。

    推行特别告知制度以来,我院利用调解手段审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6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15件,当事人当庭履行2件。有效地缓解了交通事故带给受害人的痛苦,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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