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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闹离婚 法院恤情不准离

  发布时间:2011-03-10 08:03:56


    3月9日上午,巩义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关云飞(化名)出生于1925年,被告刘莲花(化名)出生于1928年,男女双方均已年过八旬,都为再婚,而且两人已经结婚30年。

     原告被告两人于198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元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均有子女,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结婚几十年没有红过脸的老夫妻为什么会闹到要离婚的地步呢?事情要从2000年说起。

    关云飞老人在2000年不幸患上脑血栓,留下后遗症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身边必须要有人照顾,家人雇佣了一名保姆来照顾其日常起居。就这样一直到2007年9月,原告的儿子关之龙突然将父亲从巩义接回老家偃师共同生活,此后家中只剩刘莲花一人居住,由于原告一直没有支付被告生活费,导致其生活日渐拮据,被告遂于2008年起诉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原告之子称自其父瘫痪以来,被告并没有尽到照顾父亲的责任,而且父亲平日看病需要花钱,所以不应再支付被告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但到了2009年,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综合考虑两位老人的感情状况,没有判决离婚。本以为此后原被告双方会相安无事,安度晚年。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告于2010再次年起诉离婚,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是受其子关之龙控制,并非其真实意思,是关之龙强行将原告及家中的财产拉走,才导致原、被告分开。在此期间刘莲花要求探望关云飞,但关之龙一直从中阻挠,不让双方相见。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对此案件审理之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30多年,而且均年事已高,虽然原告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到其子之处生活,但这不能成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的理由,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遂作出原告关云飞与被告刘莲花不准离婚的判决。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的案件逐年增加,尤其是再婚老人,感情相对比较脆弱,来自于子女的干涉比较多,而且大多数是“搭伙”过日子,生活中稍有矛盾就会导致分道扬镳。有关专家建议:国家应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各个社区也要经常组织一些社会活动,让老年人有更多的兴趣点,不要将注意力集中于对方与自己性格和习惯差异的摩擦上,从而有效减少中老年人独处的心理压力,疏导对抗情绪,更好的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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