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参加户外拓展训练而受伤的案件频频发生,这种起源于英国的体验式训练在1995年左右进入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推广,已经逐渐被列入企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的内部培训课程,但是,在这个新兴行业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个法律疑问,就是当队员在户外训练中发生意外时,组织单位是否应该赔偿?近日,巩义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原告因参加户外训练意外受伤,遂将巩义市农业局和中国农民大学告上法庭。
原告焦某,系巩义市农业局一名工作人员,2008年根据单位的工作安排,他参加了由巩义市农业局和中国农业大学组织的08届河南省农业培训班。由于这次培训名额有限,而且前期培训地点定在北京,焦某能被单位选中心里感到万分荣幸,就这样焦某随培训班来到了中国农业大学训练基地。但往往“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参加第二天的吊桥训练时不小心摔倒,吊桥的吊板打到焦某的鼻梁骨,造成焦某受伤。随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1医院进行CT检查,结论是1、颅脑CT平扫目前未见明显异常;2、双侧筛窦异常密度,建议鼻窦CT检查。原告回到巩义后,在巩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脊髓震荡;2、伤后抑郁症;3、颈椎病(重度)”,花费医疗费29139.6元。原告在诉讼中称由于吊桥存在安全问题导致其受伤,身体至今尚未恢复,仍在治疗,但二被告拒不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等各项共计156460元。
被告巩义市农业局辩称:巩义市农业局组织此次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养殖户开阔视野,被告巩义市农业局将学员交给被告中国农民大学后,由被告中国农民大学组织进行培训,管理权也交给了被告中国农民大学,此次事故被告巩义市农业局不存在过错。
被告中国农民大学在诉讼中称:1、被告中国农民大学在此次培训活动中没有任何收益,属于无偿的公益性质。2、空中吊桥有足够的安全保护设施,有专门的教官进行指导。教官在活动前明确告知有高血压和低血压的学员不能参加,原告明知其有高血压,仍参加此活动,且在活动中违反“在桥上切忌奔跑”的规定,致使原告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3、原告受伤的原因是轻度撞击,但原告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上显示的是颈椎病重度、抑郁症、椎管狭窄、胆结石、高血压,这些病都是慢性病,原告的医疗费和在吊桥活动中受到的轻度撞击无因果关系,不应支持。4、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互相推诿责任,都不愿对原告进行赔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称空中吊桥存在安全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被告中国农民大学举证证明其空中吊桥活动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不存在安全隐患,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中国农民大学在培训中组织的空中吊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原告在该活动中受伤,是意外事件。此次培训是被告中国农民大学在北京组织实施的,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中国农民大学酌情补偿原告25000元,被告巩义市农业局不承担责任。
经了解,此类事故还有很多,被害人在发生意外后往往很难得到赔偿,一方面由于我国这些户外经营机构,都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内部的统一规范。尽管培训师们将指导学员进行攀岩、背摔、跳断桥等让人心惊胆战的项目,但他们是否有资格“上岗”,只能靠培训机构自己说了算,没有任何硬性规定。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诉讼中也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希望有关方面可以尽快的对这个行业制定出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