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短短几年之内两次犯罪,不仅不思悔改,而且再次触犯法律,2011年3月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现年26岁的李某,家住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曾因抢劫罪,于2001年6月1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妨害公务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法院判处罚金三千五百元。
李某同赵某结婚已3年有余,婚后赵某在巩义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因单位离家较远,李某经常来接妻子回家,在这期间李某经常看到赵某和办公室的男同事魏某一块下班,于是李某就怀疑妻子和这个魏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任凭赵某怎样解释,李某始终不相信妻子。2010年10月15日晚10时许,李某趁妻子不在家,就用妻子的手机给魏某发了条短信,将魏某骗至巩义市涉村街上,见面后李某不分青红皂白就将魏某一阵殴打,事已至此李某仍难解心头之恨,就叫上朋友把魏某强行拉到自己家中,用拖鞋殴打魏某,并让魏某跪下向其磕头认错,还找来家中的汽油浇到魏某的头上,准备点燃时被朋友制止。此时已是夜里12点,李某感觉有点累,便用自己的腰带将魏某反绑之后关在卧室后就去睡觉了,次日凌晨三四点钟,魏某趁李某熟睡之际逃走。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魏某的损伤为软组织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