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价的居高不下,很多购房者准备“铤而走险”,选择购买小产权房。一边是明令停建、停售,一边是疯狂销售,这就是目前小产权房的尴尬处境。3月18日,巩义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关于小产权房的案件,原告马某将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委和刘某(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北山口村委退还原告房款3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马某是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一村民,2005年,被告北山口村委拟建设北山口二期农民公寓,并成立了巩义市北山口农民公寓二期指挥部,同时告知了本村村民。原告马某得知后欲购买一套门面房用于经商,并与2005年5月14日向被告刘某缴纳了35万元房款。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刘某只给原告马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马某门面房三十五万元,收款人刘某。”该收据上同时加盖有巩义市北山口农民公寓财务专用章。直到2006年11月11日被告刘某以巩义市北山口农民公寓二期工程指挥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和原告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于2007年元月2日前交房,如售房人违约,按月息1分2厘支付利息。但四年过去了,马某并没有如期拿到属于自己的房屋,无奈之下,马某才诉至法院。
被告北山口村委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是被告刘某承包开发,被告刘某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合同,购房款也是被告刘某收取的,系被告刘某自主经营开发,与被告村委无关。故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巩义市北山口二期农民公寓系被告北山口村委开发建筑,没有相关的批准手续。法院认为,原告和该二期农民工开发商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北山口村委系巩义市北山口二期农民公寓的开发商,该二期农民公寓没有相关的批准手续,属“小产权”房产,故原告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被告北山口村委作为开发商应承担退还原告购房款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一下判决:一、原告马某和被告刘某与2006年11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二、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马某三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所以千万不要因为价格低廉而去铤而走险,在选房时,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