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法院工作“案多人少”的不足,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激发干警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3月21日,巩义法院党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制度。
一是明确人员范围。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均应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办理案件。二是明确办案范围。办理案件的范围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或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三是明确程序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个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委会委员应列席审委会。四是明确目标任务。院长全年结案不少于3件,班子成员结案不少于6件,具有审委会委员职务的综合部门负责人结案不少于10件,庭长(含业务部门负责人)结案不少于20件。五是明确保障工作。院长、庭长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庭负责做好送达、记录、卷宗装订、归档等辅助工作。六是明确考核奖惩。把办理案件作为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庭长和具有审委会委员职务的综合部门负责人办案情况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严禁具有审判职称的其他人员代替署名办案,年终进行考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