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1989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1年9月张某又与同村一王姓女子同居,并且于1993年11月生一女孩,1999年生一男孩。现在王某以感情不好,双方矛盾不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子女由王某抚养,张某承担抚养教育费。审理过程中,张某提出愿独立抚养子女,王某对此亦无异议。法院认为张某已与她人登记结婚,婚后又与王某同居生活,该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解除。法院依法解除了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子女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到这里我们不仅为王某对法律的无知感到叹息,更为两个孩子将要寄人篱下生活感到怜惜。非法同居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
一、人们对非法同居的认识不够透彻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和应予打击的,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多数老百姓认为非法同居也是结婚,他们认为只要男方把女方接进家门就算结婚,至于是否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无所谓,在他们心中强调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一般很难接受非法同居的说法。而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它更看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很实际的问题,哪怕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恰恰只少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就属非法同居,双方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所有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因为一旦被解除非法同居的关系,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而且他们的子女还都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对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生活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本质上的区别。这与离婚不同,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继承财产。
我国当今法律对非法同居的看法是:这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未办理登记的,劝其应当补办登记手续。非法同居关系要转变成婚姻关系的条件是补办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可知,我国对待非法同居现象是允许其补办登记手续的,这是对非法同居救济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对非法同居现象要加以管理,使之规范化
非法同居现象大量存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同居现象的法律保护的规定很少,不能很好的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弱者的利益。
近年来,不仅在农村有大量的非法同居现象,在大城市不办结婚登记而同居者也不断增加,这种现象越来越多,有些人则认为这是社会文明在进步,他们走到一起,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对婚姻生活不同层次的追求,体现了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复杂化。即使法律认为这种行为违法,但还是存在着这样的同居关系。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很大,他们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认为只要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迎娶嫁送就可以看作是结婚了。如果否定了此行为,认为是系非法同居,这是他们不易接受的,也不利于当今社会秩序的稳定,很有可能引起社会动荡。我们面对非法同居现象,要对其加以规范、引导,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要。
如果法律不对非法同居这种现象加以规范,将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这体现不了法律对弱者的关怀。比如: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女方已怀孕,法院如何处理?很多时候都是这样的结果:由于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调整,所以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这时法律都没有保护到弱者群体的利益。鉴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难以操作性和滞后性,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具有局限性,这些规定并不能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不能保护弱者的利益,也并不能全面地解决因解除同居关系而面临的一些问题。非法同居,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登记,相比较而言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其尚不构成犯罪行为,我们也应该用法律去调整他们的行为,用司法去救助当中的弱者。因此,对非法同居现象应该加以思考,使得有法可依,对推进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三、对非法同居现象的几点看法
非法同居是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为此,我们应现实地研究非法同居现象。可以认为:1、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不随时间的延长而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2、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3、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除外。4、双方没有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的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同居的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5、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律不仅是保护善良人的法律,也要成为是保护违法人的法律。对于任何违法者或者具有不良记录的人而言,法律更应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为他们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往往容易被大家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