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该法条可以看出:采用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也体现了邮寄送达的方式是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但在审判实践中,采用邮寄送达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采用邮寄送达过于广泛。审判人员采用邮寄送达过多,甚至到了滥用的程度,有的受送达人就在本辖区内,完全可以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但审判人员仍将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由邮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给受送达人,此举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给法院增添了不必要的开支,同时也违背了《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二是邮寄送达的签收方式不规范。依照《规定》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但在审判实践中,签收人的身份五花八门,有由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同事签收的;有由受送达人的邻居签收的;有由受送达人同住未成年家属签收的;有的虽然经受送达人签收了,但未注明签收日期,以上这些签收方式都不规范,均违背了采用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三是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不规范。在城市居住的当事人只填写自己在“某某”路、“某某”街居住,而不写具体门牌号;在农村居住的当事人只填写自己在“某某”村居住,而不写具体村民组,这样使邮递员无法投递,使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继续,从而延误案件的审理期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鉴于此,巩义法院建议采取三项举措加以完善:一是严格依照《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慎用邮寄送达。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能直接送达的,尽量直接送达,只有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再采用邮寄送达。二是与邮政部门及时沟通,对邮递员进行定期培训。法院与邮政部门要建立沟通机制,对邮递员进行定期培训,使邮递员能严格依照《民诉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来送达诉讼文书,让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如果是代收人签收的,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注明送达日期。三是指导当事人正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要耐心指导当事人正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让他们将自己的送达地址填写规范、详细,保证邮递员能够方便、及时地投递,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