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五楼的小伙儿郭金(化名)酒后回家,不小心进了六楼邻居家。
看到“家”中有人,以为是进了小偷的郭金将邻居一顿猛打,致其外伤性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
昨日,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的11月3日晚上11点多,住在巩义市新华路的一栋楼房里的王女士和儿子刚刚睡下,突然听到门外有钥匙开门的声音。王女士穿衣起来查看,还没走到门口,她就听到有人在外面跺自家的房门,王女士问是谁,但一直没有人答应。 由于住房条件不是太好,房屋门窗都比较破旧,没几下王女士家的屋门就被跺开了,一个醉醺醺的男子走了进来。王女士定神一看,原来是住在自家楼下的郭金。她忙问郭金有什么事,但他一言未发、一拳朝王女士的脸上挥去。王女士当即倒地,头上鲜血直流。儿子看到这一幕吓得大声哭喊,邻居听到声音后赶过来才将郭金拉开。随后,郭金被民警带走,王女士也被邻居送往医院治疗。 喝多了酒,还以为邻居是贼
酒醒后,郭金后悔不已。他告诉民警,那晚自己去参加了朋友的生日聚会,由于久未谋面,就跟朋友多喝了几杯,不知不觉间就喝醉了。
被朋友送到楼下,家住五楼的郭金自己稀里糊涂地爬到六楼。可是,他用钥匙却怎么也开不开门。生气的郭金用力将屋门跺开,看到王女士,他还以为“自家”进了闯空门的贼。事后,郭金积极处理,赔偿了两万元给王女士,并且获得了她的谅解。
昨日,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了该罪,该罪是1979年从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构成该罪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可以不在公共场所。如犯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