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百善孝为先。尊敬父母,孝敬长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昨日,巩义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赡养问题的引起的纠纷。
康某1927年出生,与齐某于1945年登记结婚,自古都说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康某齐某婚后生下三女两子,含辛茹苦把五个子女抚养长大,并各自成家。1996年齐某病故,康某一直独自生活不愿意拖累儿女。近几年由于年龄越来越大,需其子女轮流照顾起居,现因年事已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身边需有人照顾,但康某也不想长期拖累子女,为此需要长期雇用一名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因赡养费的问题发生纠纷,康某不得不将5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400元。
被告5人中,大女儿以经济条件有限为由拒出赡养费。二女儿竟不出席无视自己的母亲,两个儿子及小女儿称自己不在母亲身边同意原告请求。母亲辛苦养大的子女无暇照顾自己,却连每月400元的赡养费都不愿意付。难道不曾想自己也有老去的一天。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也有赡养扶住老人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康某现在身体弱生活不能自理,且生活困难,其要求5被告支付保姆费用的请求,理由正当,要求合理,巩义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5人在此后每人每月付给原告康某400元,此款于每月十号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