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结婚未登记 “离婚”索彩礼

  发布时间:2011-05-23 11:43:18


    巩义市的邢强与李丽经人介绍在恋爱一年后,于2009年1月,在乡邻的祝福声中携手步入婚礼的殿堂。为了尽快将李丽娶回家,邢强花去礼金、“送好费”、“三金”、“上轿费”“下轿费”“离娘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四万余元。在邢强“狂轰滥炸”的攻势下,新娘终于娶回了家。

    婚后幸福的小日子没享受几天,新娘接到来自南方的电话,要求她春节假期结束后返回南方打工。可是邢强不愿忍受“独守空房”之苦,死活不同意新娘出去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进而发生了家庭战争,一气之下新娘收拾东西跑回娘家居住。双方关系就此恶化,邢强一纸诉状将李丽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彩礼二万五千元。李丽应诉后也提出反诉,要求男方返还陪嫁财产。

    经过审理,巩义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即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按照农村风俗,给付被告一定数量的财物,此财产属于婚约财产。由于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且被告在原告处生活很短时间就回娘家居住并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其给付的婚约财产。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前从其娘家带至原告处的财产,也属于婚约财产,原告应予返还。根据本案的情况,7月6日,巩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强礼金一万五千元;原告邢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李丽所有陪嫁物品;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82166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