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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拉客 摩的司机遭暗算

  发布时间:2011-05-30 11:47:09


    摩的——摩托车的士,以摩托车为工具来搭客的一种赚钱方式。 “摩的”一度成为最便民的交通工具之一,它的服务价比公共汽车的稍高一点,但又没有“标的”(一般出租车)的价格那么高,因而广受大众欢迎。5月30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一起摩的司机被结伙抢劫的案件,被告人宋某、白某、武某、曹某、马某、胡某、贺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三千元;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两千;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两千;四年,处罚金两千;两年,处罚金两千;一年八个月,处罚金两千。

    2011年3月29日,在快要凌晨的时候,被害人张某正想打道回府结束自己一天的工作。这时候,两个青年男子白某、马某向张某招手,于是张某心想在跑最后一趟再回家,张某过去问两人去哪里,两人说到到孝站路,张某一听考虑到天黑路也不好走就一口回绝了,两人央求张某帮帮忙,说家里有急事,一副快急哭的样子,这个点也没有公交车了,还说可以多加点钱,张某想平常到那里也就20块钱,就说40块钱行不行,俩人说好。张某按照他们说的路线越走越偏僻,最后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俩人说要停一下上厕所,张某就把车停了下来。这一停不要紧,两人下车将张某按在地上喊了声出来吧,随即又出来几个人武某、宋某、胡某、贺某。他们问张某身上有多少钱,张某说自己只有五六十块钱,6人一听只有五六十块钱不相信,对张某拳打脚踢一通,最后进行搜身,把张某身上的五六十块钱抢走。原来几个人是提前商量好的,有预谋的进行抢劫。同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某、白某、宋某预谋后,又以同样方式将“摩的”司机王某骗至巩义市人民西路铁路桥附近,对被害人王某拳打脚踢、砖砸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黑色提包一个(内有现金197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等物品。)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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