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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农夫与蛇”

  发布时间:2011-07-05 11:58:01


    看朋友没地方去,好心收留朋友过夜,没想到载在“朋友”手里,宿舍被大扫荡。7月5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6月17日晚上,张阳在宿舍上网,李飞带着自己的朋友赵某回到宿舍,说赵某刚从郑州回来,天太冷在这过夜。就把赵某安排在了张阳的上铺,李飞就去上夜班了。晚上张阳玩电脑睡得晚,睡觉的时候把衣服放在床头的凳子上。李飞是第二天八点下的班,回去后见俩人都没起床就把门反锁后睡了,迷迷糊糊中赵某问他电脑的密码,说要上网,李飞就告诉了赵某。中午12点的时候隔壁宿舍的周哲敲开宿舍门问,有没有看见谁拿他电脑了,说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张阳一听赶紧去翻自己的衣服,发现衣服口袋钱包发现没了(钱包内有111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驾照等)。之后叫醒李飞,让看看少什么东西,李飞发现自己的一双新皮鞋不见了,往地上一看,发现赵某的拖鞋还在宿舍。三人检查门窗都完好无损,周哲回宿舍的时候他宿舍的门是开着的,而李飞宿舍的门反锁着的。从李飞宿舍的阳台可以进入周哲的宿舍,赵某是在李飞宿舍的阳台进入周哲宿舍行窃后从周哲宿舍出去的。三人又去保卫室调看了录像,赵某是在10点半左右骑摩托车走的。事发后5、6天,李飞在阳台晾衣服时,在桌子上发现了张阳的钱包,钱包是被一条毛巾包裹着,李飞把钱包还给张阳,张阳翻过钱包后发现里面只少了110元现金,其他证件都在,另外的1000元现金是在钱包的夹层里放着的,没有丢失。李飞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好心收留“朋友”竟是引狼入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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