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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死理对人不对事 白起诉权益难维护

  发布时间:2011-07-09 11:40:4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还钱必须以欠债为前提,讨债必须以选对债务人为前提,家住巩义的孙先生即因与人“较劲”,执意起诉与其并不存在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从而导致输了自己的官司。

    2010年暑期,孙先生应好友邀请到其所在的辅导班担任书法老师,但是辅导班结束后,在报酬支付问题上,孙先生与辅导班产生了分歧,辅导班同意支付的报酬远远低于孙先生的预期。孙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是基于对好友的信任才同意到辅导班任教,且当初为说服自己,好友还列举了辅导班给予辅导老师的种种好处,如今因为报酬支付产生分歧,好友必须给自己一个“交代”。于是孙先生以受雇好友为由一纸诉状将好友告到了法院,要求支付其劳动报酬4000元。

    巩义法院审理查明,孙先生任教的辅导班系由巩义市河洛镇庙门村村民王某开办,孙先生的好友亦系受雇于王某的辅导班老师。法院认为,孙先生的实际雇主为王某,其应当向王某主张自己的劳动报酬。法院多次就此问题向孙先生进行释明,孙先生执意要告好友而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无奈只能依法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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