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内因是较低的文化水平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李博、李阳两兄弟未满十八岁,因为出去玩身上没钱而抢劫他人。7月17日,巩义市法院对两人抢劫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李博、李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4月10日晚上,李博与李阳俩人来到巩义市市区玩,在路上闲转的时候李阳说:“身上没钱了,今天晚上没地方去,怕是要露宿街头了。”于是两人商量抢点钱花花,有了这一想法后,两人沿着陇海路往东区走,在巩义市第二初中门口,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女子,手里拿着一个红色的钱包。李阳指着那个女子对李博说:“我们抢她吧!你去按住她,我负责抢包。”李博就冲上去揪住该女子头发将她按倒在地,李阳去抢包,该女子不松手,还大呼有小偷。此时,对面路上一个男人看见了他们,也大喊起来。两人这下急了,朝被抢女子身上跺了几脚,夺过包向第二初中旁边的小山坡上跑去。包内有现金70 余元,白色滑盖NCKIA手机,会员卡等物品。两人将包内70多元现金花掉,手机李博谎称是亲戚给自己的,借花献佛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博、李阳结伙以暴力方法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博犯罪时未满十八岁、李阳未满十六岁。二被告辍学较早,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本案发生,可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