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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的设立应尽可能考虑便民原则

  发布时间:2011-07-26 10:04:30


    巩义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约600余件。大量的案件堆积在民一庭,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案件审理,也给当事人造成往返奔波的麻烦。为解决这一矛盾,巩义法院与巩义市交巡警大队沟通于今年七月份在对方院内设立交通事故法庭。该法庭的设立,使事故双方当事人免于奔波,减少了麻烦。法院提前介入协助调解,有利于将矛盾消除在前期阶段和萌芽状态,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容易心平气和地了结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也减轻了交通部门的工作量。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理念,践行以人为本的原则

    交通事故法庭的设立,对交警部门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提前介入协助调解,这就实现了交警部门和法院工作的对接,也符合今年三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精神。因为,一方面它实现了审判窗口的“前移”,有利于及时、准确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真相,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和高效的法律服务,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减轻事故双方的经济负担,同时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也有效地加强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防止交通事故肇事方为逃避赔偿而转移车辆等财产,及时地促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和赔付,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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