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7月27日,巩义市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5月29日晚上11时许,王飞去爷爷家,敲门后发现家里没人,就翻墙进了去。翻墙进家后,发现中间屋的门锁着,就搬了一个凳子顺窗户进去了,进去后到爷爷房间内,看见床头挂了一件衣服,王飞就伸手去拿衣服,一摸里面硬邦邦的好像有东西。王飞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把衣服割破,发现里面硬邦邦的东西是钱,一共有1900元。王飞拿了钱还不死心,又到中间屋抽屉里去翻,发现抽屉里有一块玉石,顺手拿起放口袋里。
王飞拿了钱后到市区去玩,将在爷爷衣服里拿的1900元现金用于吃饭、上网、买衣服、坐车挥霍一空。后来坐车回家时没有钱,王飞就将在爷爷抽屉那得那块玉石给了出租车司机。 2008年11月曾因盗窃罪被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后不知悔改又在自己家里行窃。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