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担任学校食堂采购员时挪用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7月30日,巩义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今年45岁,家住巩义市康店镇庄头村陈家沟21号,自幼在康店上学,初中毕业后就进进社会。2005年7月份经人先容到巩义市第七高中担任食堂采购员,负责采购食堂里所用的米、面、油 ,这些东西都是往巩义市交通路城区张莉的粮油店挑选,然后粮油店负责送来。由学校食堂保管员开收据找校长签字后到财务室取现的。有时候学校没有那么多钱,或者财务室人不在,钱就等下次在付。
李某每个月工资600块钱根本顾不上家里老婆孩子的花销,自己平时又爱饮酒。2006年7月到10月份李某拿着自己平时采购的收据先后从学校财务室领取四万七千多元现金。每次自己偷偷花一点,付给粮油店老板张莉一点,对张莉就找各种借口下次在付。时间一长,钱对不住帐了,李某先后算下来花了28606元。后来粮油店老板张莉来要钱,李某没钱还,碍于面子又怕学校领导知道,就找伙房保管员求她帮自己打两张欠条,并保证还款由自己出面,与其他人无关。李某期间先后支付给粮油店老板张莉8000元,还欠20606元。2007年李某辞往学校采购员职务之后粮油店老板张莉多次打电话向李某要钱,李某每次都找借口推脱。2010年粮油店老板张莉起诉巩义市第七高中,巩义市第七高中打电话给李某让李某还钱,李某不是想还钱,只是经济一直紧张没有钱。最后第七高中败诉后还了粮油店老板20606元。
2011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到巩义市公安局投案,并与当日将20606元赃款退还给巩义市第七高中。
巩义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