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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分配举证责任应考虑的因素

  发布时间:2005-08-11 18:03:26


    民事诉讼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历来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问题,并形成了多种学说、理论,如法规分类说、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负担对抗说、危险领域说、盖然说、损害归属说等,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分配举证责任应考虑的因素,为我们开拓了广阔的思维空间。综观这些学说理论,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任何一部法律及其每条的内容,立法者都有其一定的目的,有的是为了保护某项权利,有的是为了限制某项权利的行使,有的是鼓励、倡导某项行为等等。只有我们正确理解一部法律的含义,才能正确适用它,并依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认定案件的事实,合法处理好每个案件。一般情况下,依据保护性法律条款主张权利时,当事人应负较多的举证责任;依据限制性法律条款主张权利时,当事人应负较少的举证责任。如我国《专利法》规定,他人使用专利时,应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这一规定就是限制性条款,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专利权人只需提供他人正在使用其专利的证据,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使用者如以已征得专利权人同意为由抗辩,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这一举证责任。

    二、权利义务的侧重点。一般来说权利义务应当是相对均衡的,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但具体到某一项法律行为来说,往往有一方承担的义务相对于权利来说要多,至少是在数量和项目上要多于享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义务就是侧重点,其责任当然也要相应增加,与之相应的举证责任也要相应多一些。这就为我们法官分配举证责任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分配的原则。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义务就是这样,特别是在标的物的质量方面,卖方负有更多的义务,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要求,如因质量发生纠纷,卖方应首先负责提供标的物的合格手续,如没有,买方就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这种情况下,卖方负有提供证明标的物质量合格的责任,买方是不应承担举证责任的。

    三、已知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如果已知事实可以推定另一事实,已提供已知事实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就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待证事实。否则,则相反。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只要提供了双方打架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就可以推断其受伤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无须再提供其受伤是被告怎样打的证据。假如被告不认可原告的伤是其所致,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因素决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程度,否则将会陷入机械化的泥潭,影响办案的效率。

    四、危险事件的根源。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工作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一不注意就可能引起损害后果,而人的力量有时是无法避免的。这就要求法律赋予因该危险存在而获得利益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这一情况下,受害人只要证明损害是在危险环境中发生的,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了,其余的不利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获利方承担。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是"以人为本"理论的法律体现。

    五、经验法则的要求。所谓经验法则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我们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要合乎经验法则的要求,否则,我们的审判结论将是不公正的,让人无法理解的。如债务案件中,原告只要证明其持有的债权凭证是被告出具的,就不用再提供被告没有履行债务的证据。因为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般是要收回债权凭证或让原告给其出具履行手续的,被告应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这是我们在经济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习惯,是公认的常识,不需要加以证明。经验法则,不是法官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每一个法官都要在实践中多掌握这方面的知识,以便在审判工作中熟练运用。

    六、举证的难易程度 。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在举证的难易程度上是有所差别的,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然的话,我们就会有勉为其难的嫌疑,从而有损司法公正。如一个外地打工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我们就不能过多地强调证据充分,而要求其提供数量更多的证据。

    七、看待证事实是否有助于损害的预防与救济。如待证事实有助于损害的预防和救济,需救济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可以少承担,反之,则相反。如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原被告可能会因护理费用发生争执,这时就要看原告受伤的程度,需要不需要救济,如需要救济,原告就可以要求护理费,否则,其要求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承担举证责任。

    八、诉讼成本。这一因素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法官要尽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要在实践中多注意、多总结。但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因素并不是单独存在于某个案件事实中的,需要我们综合起来分析,才能准确把握。不仅如此,在考虑某些因素时,由于思考的角度不同,往往有重叠现象。如危险事件的根源这一因素,如果从因果事实关系看,它是客观存在的潜伏危险,但如果从权利义务角度分析,它又是法律规定的获利方的义务。因此我们在分配举证责任时,要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思考,这样能使我们的分配方法更科学、更明确,从而体现司法公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是很粗略的,很原则的,造成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掌握,特别是如何把握当事人举证的广度、深度,就更为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多掌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原理,多分析多考虑各种因素,以便我们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所以,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分配举证责任应考虑的因素的理论研究,虽然这是一个复杂的、难度极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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