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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的设置

  发布时间:2005-08-11 18:07:26


    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又称为事物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一定范围内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一般依据是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的前提下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案件的性质

    主要是指案件的类别和有无涉外的因素。如果案件的性质不同,其管辖法院的级别也就不同。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海商事案件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其审理的难度也就不同。

    2、案件影响的大小

    所谓案件影响的大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案件的难易程度;二是案件涉及范围,包括其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当事人等;三是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影响是否重大,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影响最大,有无明确、具体的标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 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我国《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本条规定,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基层法院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争议财产所在地,都是在一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就地办案,又能使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结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家交往的不断扩大。涉外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案件已取得了一定经验。在一些涉外案件较多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已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案件。因此,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将“涉外案件”改为“重大涉外案件”。这样,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即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数额较大的涉外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辖区”指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有以下几种:⑴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⑵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⑶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⑷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原来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但该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的“影响”表现形式可能是案件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额巨大或较大,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以各种形式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案件。此案件有以下几种:

    ⑴、海事、海商事件。海事、海商是指因海上船舶碰撞、因海难救助报酬、因海上运输合同、因船务代理合同等发生纠纷的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而作为专门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现我国已设有海上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⑵、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据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内的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此外对于上述三种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分别于1985年3月27日和1988年5月14日作出了指定由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批复。

    中级人民法院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关键。除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还要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结后的上诉案件,并对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和指导。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属于上诉审法院,其主要任务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所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而言,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 在全国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

    2、认为应当自己审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所管辖的民事案件。他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应由 自己审判时,有权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判,这里不仅是指该案已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随时提上来审理,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管辖的但有未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进行审判。

    依照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是一审终审,所作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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