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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审判监督发起的再审

  发布时间:2005-08-11 18:15:54


    基于审判监督发起的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类型。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以这一权利为依据,他们可以对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确有错误的裁判发起再审。

    一 、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如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则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提交和决定是一个完整的程序,只有提交才能决定,提交了作出决定后才能再审。人民法院院长主持本院的全面工作,当然也包括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因此,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是本院享有审判监督权机关,是否再审,决定权属于审判委员会。

    如果本院裁判已经经过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或者维持原判的,本院院长不能提起再审,应由原审法院提出意见,提交上诉审法院,由上诉审法院院长审查并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也是地方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监督机关,他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的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是否清楚,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提审的,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并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再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自指令到达下级法院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在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行开始。中止原裁判执行的裁定,由原审法院做出,审理后做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至于案件在什么条件下提审,在什么条件下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决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无论原判决是否经过二审,重新做出的裁决一律为终审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如被指令的法院为原裁判的一审法院,那么重新做出的裁决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上级法院提出的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自己提审的,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并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件,进行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说明情况,指出理由,告知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接到通知后,即行再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是基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

    这里指的上级法院是作出原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做裁判亦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如原裁判未经过上诉审,再审中适用一审程序,所做裁判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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