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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帮人实施强奸 构成强奸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9-01 10:58:19


   “当时我知道这是犯罪,我不同意这么做,可是席锋威胁我说今天晚上不帮他有我好受的,我怕挨打才同意帮他。”被告人王克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犯罪过程时这么说。9月1日,王克被巩义市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席斌与张某同村居住,平常一群朋友也经常一起玩耍。2009年9月1日20时许,席斌(已判刑)将被害人张某从家中约出来带到巩义市鲁庄镇东侯村孙星家中。席斌想与张某发生性行为,在对张某一番甜言蜜语攻势后,张某仍强烈反抗,席斌恼羞成怒扇了张某两个耳光后离开了屋子。席斌出来后给自己的弟弟席锋(另案处理)打电话说明原因让席锋来孙星家中。

    随后,席锋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克,让王克来帮忙,对王克说一会儿我有需要给你打电话,你就光着膀子进去说:“有妞也不叫这些兄弟,你赶紧的,外面兄弟等着呢。”王克一听,怕出事不同意,席锋就说:“你今天要不听我的还想好好走出去?有啥事我担着,你听我的就行。”然后席锋就进屋子里去了,席锋对被害人张某说:“你做我的女朋友吧,咱俩好了以后我会保护你,刚才那些人就不敢动你,不会打你主意了。”可张某还是死活不同意,于是席锋便按照事先的预谋,让王克进入屋内,王克进入屋内后看见被害人张某孤独无助的坐在床边,可是自己又怕被打只得按照事先的预谋对张某实施言语威胁后,席锋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了性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克违背妇女意志,帮助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克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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