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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30万 瞒天过海谈何容易

  发布时间:2011-09-02 10:15:22


    任国利用其在巩义市美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美山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之便利,私自挪用公司单位资金30万元。被巩义市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退赔巩义市美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0年5月份下旬,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人任国通过朋友认识美山公司的老板董强,闲聊中得知任国在林州跑业务,与河南省风宝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宝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就拉拢任国利用与凤宝公司的联系来为自己跑业务。通过协商董强按销售之后的汇款总额扣除该业务的运费、包装费,按5.5%给任国提业务费。6月初,任国代表美山公司到林州与凤宝公司签订一份高炉耐材订货合同。根据合同凤宝公司先预付100万元,然后由美山公司为凤宝公司生产耐火材料,之后陆续给凤宝公司发货,期间按照合同凤宝公司又支付了一张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

    任国拿到这100万汇票后起了贪心,听说在人民东路电视塔附近有人换承兑,就到那里将100万汇票兑换城98万元现金,将70万交到美山公司,并向厂里交回一份70万元的收据,用于证明凤宝公司支付了70万元货款。任国私自挪用的30万元用于业务和个人消费。后来凤宝公司有支付了100万元,由任国交给了公司。

    2010年5月19日,美山公司会计王伟到林州凤宝公司对账发现美山公司账上凤宝公司还欠款65万元,而凤宝公司的账目显示只欠35万元,经过仔细核对后确定对方确实已支付美山公司300万元,由美山公司业务员任国代收,并出示财务收据。意识到是任国搞的鬼。美山公司于5月25向公安机关报案,29日公安机关在巩义市陇海路旭安隆快捷酒店将被告任国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国在担任巩义美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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