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年过七旬的张英吃过午饭准备去巩义市西村赶集。张英抄小路走,顺便路过自己家的田地看看,在走到陆浑灌区38号桥处时,不小心跌入放满水的陆浑灌区内,溺水身亡。张英的丈夫及女儿认为陆浑灌区郑州市管理局对张英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陆浑灌区郑州市管理局起诉至巩义市法院。
原告认为张英的死是由于陆浑灌区管理局的疏忽,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护措施和设立任何的警示标志,致使张英跌入放满水的陆浑灌区内,溺水死亡。原告认为张英之死,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和损失。请求判令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6万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李某住在陆浑灌区38号桥附近,2011年5月1日中午12点多,李某出来倒垃圾,看见张英在桥上走,吆喝让她慢点,突然见她踉跄了几下就跌入水渠里。李某就赶紧去给张英家打电话,然后拿起一根棍子去河里救张英,当时张英已被冲出四五米远,这时,张英家人也赶到了渠边,将张英打捞上来,随后医生也赶到,可张英已没了气息。事后,听街坊邻居们说,张英当天是因为在家跟儿子媳妇吵架生气出走,想不开才会跳河的。但其家人说张英出门的时候好好的,说的是走小路看看自家田地里的庄稼,然后去西村赶集,完全没有要自杀的倾向,溺水是陆浑灌区管理局的疏忽造成的意外。到底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要等开庭审理后才能知晓。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