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以给货主运送运送货物的名义骗取废铜45205公斤,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8月2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先军(化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先军,男,生于1969年,家住巩义市鲁庄镇。2009年8月中旬,王先军与常顺利(已判刑)、常明智(另案处理)在一块儿商量由王先军、常明智驾驶货车,以给货主送货的名义骗取废铜,由常顺利联系买家销赃,事成后三人均分所得钱财。2009年9月2日,王先军、常明智驾驶一辆斯太尔货车与广州中原货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协议》,承运由巩义市新昌铜业有限公司从广州购买并委托广州中原货运公司运回巩义市的45205公斤废铜。二人将上述废铜骗出后,于9月4日早上驾车在京珠高速路信阳站下高速公路,将其中的10余吨废铜倒装在租用的一辆货车上后,和斯太尔货车共同将45205公斤废铜于9月5号运至山西省怀仁县,常顺利在怀仁县接住这两辆运输废铜的货车后,将租用货车上的十余吨废铜卖给了在怀仁县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郭鸿飞,得赃款人民币41万余元。9月8日晚,常顺利伙同常明智带领斯太尔货车准备将剩余的34590公斤废铜销赃时,在怀仁县被公安机关查扣。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的45205公斤废铜价值人民币1943815元。案发后,查扣的34590公斤废铜已发还巩义市新昌铜业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先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其做出如上判决